关于婚前债务的问题,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密而严谨的分析和妥当的处理:
首先,若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一方在婚后对另一方的事后承认,抑或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而产生的债务,同时,如果这笔债务是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关系的确立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的债务,那么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其次,若该笔债务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而产生,而是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关系的有效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且这笔债务的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则这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相关当事人独自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