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关闭时,对于持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将依据下列准则给予相应的赔偿:
首先,雇员在该企业任职期间每满一年,均应获得一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整年后,仍按照一年计算。
其次,若雇员在本企业工作未达六个月之久,将收到半个月薪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