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律法之明文规定,未成年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无法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为在我们的法治社会中,父母对于其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抚育、教育及必要的保护等广泛义务。
而当子女步入成年阶段后,他们也需要同样承担起向父母孝敬奉养、予以经济上和生活中的扶持以及保障父母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高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