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基础上,个体所有者有权独立完成其个人财产的抵押手续。
正如之前所述,前任伴侣拥有的婚前财产被视为其自主财产,且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利,而现任伴侣不得对此进行干预或干涉。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被认定为前任伴侣财产的一部分具备进行抵押的合法资格,无需征得其当前伴侣的支持或许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