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停车设施的前提条件下,若您的车辆未能安全停入预定车位导致车身遭受碰撞损伤,那么该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自行负全责。
此时,我们需积极配合并敦促交警部门及停车场管理员共同开展调查,以期寻找到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一旦成功锁定责任人,原车主与肇事者应当互相协调,及时联络各自的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
如保险公司能够顺利完成理赔操作,则此案便可暂告结束。
但是,如果肇事方是故意毁损他人财物,那么您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所涉及的治安管理责任。
若最终仍未能查出责任人,您将面临两个选择。
首先,倘若该区域是收费型停车场所,您有权向停车位管理机构讨要赔偿。
其次,您也可以向自己所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寻求理赔,同时将受损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其代表您实现替代性的追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