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旦合法的领养关系确立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缘亲情将随之被割断,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道德层面而言,养子女都不再有权继承生母或父亲所遗留下来的财产。
相反,他们仅能依法享有并行使继承养父或养母所遗赠财产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曾经受过实际抚养照顾的继子女来说,即使他们的生母或生父离异了,也不应该忽视掉他们与亲生父母的骨肉之情。
这种由实际抚养行为建立起来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的破裂而消失,父母与孩子之间应有的权力和义务都依然有效。
此外,这些有过实际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依旧具备合法对其生父母所有的遗产进行再分配的权益。
2.在探讨继子女是否能够法定意义上的继承继父母财产之前,先要确定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教育抚养关系。
只要这个前提条件得到满足,那么作为继子或者继女,便有权依法继承他们的继父母留下的遗产;
反之,若无此前提,那么彼此间就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继承。
换句话说,当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确实存在实际抚养关系时,他们才能正当地对继父母的遗产进行遗产分割;
不然的话,他们之间便没有任何法定的继承权可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