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和荣誉权被明确视为人格权范畴内的重要权利。
当这些权利遭受侵犯时,相关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该等民事责任涵盖了以下七项举措:
首先是请求停止人身攻击,再者是要求排除对权益的阻碍行为,随后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而对于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则需要积极消除,同时需要尽到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义务。
此外,正如重建受害者声誉一样,向受损害权益的主体致以适当的道歉也是必要的事项之一,亦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述表明的各项民事责任既可各自独立地实施执行,亦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合运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