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可被合法地赠与至未成年子女手中。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对于其共有的财务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力和决策权,如果由于日常生活所需而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的话,其中的任一方都具备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计划对这些共有财产作出重大的处理决策,那么夫妇俩应该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条例,关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下列各类财产,将被定性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这包括:
(一)工资、奖金、以及由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等;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投资得到的各种收益;
(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
(四)来自于法定继承或者是接受他人馈赠的财产,唯独在法定情形例外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细则》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条予以排除;
(五)最后,其作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的财产。
也即,夫妻二人对这样的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