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单方面需要办理离婚时,其所需遵循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需要起草一份详尽的起诉状;
其次,应着手备齐诉讼过程中所有需要的重要证据;
紧接着,将撰写好的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递交给具有权限审理此案的当地法院;
待法院决定是否正式接受这些材料后,将会指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反馈给被告;
案件受理后,会及时地通知原告何时开庭,并且同时向诉讼双方发去传票;
进入法庭程序阶段,当事人都有权自行委派律师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代表自己进行诉讼活动(然而,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当事人务必亲自出席,倘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出席,则必须向法庭提供是否同意离婚的详细书面答复);
最后,法院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是否准许离婚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问题做出最终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