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妻之间分居时间持续多长,其婚姻关系也无法自动解除或终止。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这一概念。
若夫妻中的一方向意离婚,则可选择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进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亦或是直接诉诸于法律,寻求人民法院以诉讼途径来最终裁决离婚问题。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若有意提出离婚请求,均有权通过相关的机构如调解委员会展开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首先采用了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若夫妻情感真的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才能批准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属于调解无果而应予以批准离婚的特殊情况: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存在稳定的同居事实;
(二)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或者遗弃现象;
(三)有长期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且不能改正;
(四)在感情本就不和睦的情况下,已经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存在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重大因素。
当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时,若另一方此时发起离婚诉讼,应予准许离婚。
此外,倘若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拒绝离婚后,若双方在经过一段新的分居生活之后,其中的某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同样应获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