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赌博且获取盈利,以及以赌博作为职业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涉嫌犯有赌博罪。
同时,如果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设备等媒介,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并以此来组织赌博活动时,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或是多种情况,即可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了专门的赌博网站,并且能够接受玩家的投注;
(二)建立了赌博网站,并将该网站提供给其他人以便他们组织赌博活动;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可以接收玩家的投注;
(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
此外,若明知道是赌博网站,却依然为其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或帮助的话,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且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金额达到人民币两万元以上;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协助收取赌资数额超过十万元;
(三)为超过十个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的广告总数量累计超过一百条。《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