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寻求单方解除婚姻关系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程序。
在此过程中,原告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明文件,以及详细且符合法定格式的离婚诉状前往相应法院或检察院进行立案申请。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调解后仍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时,被告有权利被法官认定为有充分理由提出离婚申请:
(1)犯有重婚罪行或与其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非法同居行为;
(2)对配偶或家庭成员施以身体上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或长期处于虐待、忽视甚至抛弃家庭成员的状态;
(3)过度沉迷于赌博活动、有害嗜好,如吸食不良毒品等,且在多次劝诫后仍未改正;
(4)因情感矛盾原因而与配偶分居居住达两年以上;
(5)除上述列举之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严重事件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