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自诉案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样享有自首的权利。
只要其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那么无论是在公诉性质的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其行为均应被视为自首。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因素将影响是否能够成立自首:
首先,自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这意味着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构察觉到,或者即使已经被发现,但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讯问、或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际,自愿地、直接地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进行投案,既可以认定为自首;
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愿意自动来到司法机构投案之后,真实地阐述了自己涉嫌的主要犯罪事件。
不仅如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判决刑罚的罪犯,在面对现行控制其行动的司法机关而不得不如实供述他们尚不掌握的犯罪行径的话,同样也算作自首的情形之一。《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