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盗窃罪,犯罪者积极主动地退还赃物,如何对其进行适当的减轻刑罚处理呢?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若行为人事后存在真诚的认错、懊悔之心,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受害方损失,而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案件便可视为情节轻微,从而可不经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再者,若是必要条件,相关部门亦有权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嫌疑人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嫌疑人身陷其中但并未从中分得赃款或所得赃物甚微,且并非领头(或主谋)者;
(三)取得受害人谅解;
(四)案件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小。
退还赃物作为衡量量刑的一项重要因素,法律将以合理比例对其减轻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涉及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表现出积极主动的退回赃物态度时,一般会将此视作酌定的量刑标准,并可能据此给予从轻处罚。
然而,若犯罪金额较大,情节轻微,同时嫌疑人具备退还赃物的表现,控制在这几种情况下,便可不对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免予刑事处罚。
进一步探讨,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必须清楚意识到他所盗窃的物品属于他人所有或实际占据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只要凭借其普遍的认知力以及社会常识,判断该物品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被盗物品的主人究竟为何人,无需行为人有着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例如,停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水中一群暂时无人看守的鸭子,客车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假若行为人误将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带走,待发现真相后及时归还,鉴于缺乏故意的意图和未经合法授权占有的意思,这将不会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