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正在经历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并收集相关证据:
首先,收集由您双方共同签署的分居协议书或其中一方在外地租赁房屋的合同,以及来自朋友及邻里的相关目击证词以证实二人因感情出现问题而处于分居状态,并且这种状况持续了至少两年时间;
其次,收集相关的身体伤害检验报告,对方家庭暴力行为受到处罚的书面文件以及调解过程中的记录等证据以便直接证明另一半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最后,收集到男方与其他女性交往的信件通信记录,男方因婚外情暴露后写下的忏悔书,或是其他能直接证明他与其他人存在稳定、长期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