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完整有效的
电子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必要原则:
首先,参与电子
合同签订的各
当事人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核实;
其次,经由系统生成或个人手书的签名需被纳入《电子签名法》所定义并承认的「可靠」电子签名范围内;
再者,所有签约方均须心甘情愿地表达出其真实意愿;
然后,签署人必须拥有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
合同条款内容不得
违法背德。《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