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盗窃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所盗取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0元,已经触及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数额较大”的范畴。
根据相关法条的约定,对于此类情形,我们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判处单独或合并罚款。
针对那些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或者是以连续、重复的方式进行盗窃,甚至包括进出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或者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实施扒窃行为者,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同样面临罚款的惩罚;
而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时,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需要缴纳罚款;
如果盗窃金额极为庞大,或者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此类罪犯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伴随着罚款或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刑罚。
2、根据我国刑法的严格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
当盗窃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时,即应确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盗窃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这一范围之内,就会被归类为“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均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明确的法律数额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详细数额标准,最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