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位继承制度,我们需要明确把握其所具备的三个典型法律特点:
首先,被代位者必须为先前于被继承人离世的子女;
其次,代位继承人在辈分上并无任何限制,这意味着代位人可以涵盖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曾外孙子女等各个辈分层级,从而更全面地诠释"晚辈直系血亲“的内涵和外延。
最后,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者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仅仅指现实生活中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还应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