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丈夫或妻子接受了他人的无偿赠与,该礼物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然而,如果该赠品的赠与者明确表示仅将其赠送给某一位配偶,那么这部分赠品就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有关实施细则中的具体条款,以下条件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某些资产将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利润以及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
(三)因获得的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得到的财产,但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条件;
(五)除了以上列出的几类因素外,还有其他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