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侵犯版权的不当行为,我们是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公开道歉的。
这种责任形式尤其适用于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场合。
在这方面,当事人双方既可以选择通过私人途径获得对方的歉意和谅解,同时也可以选择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专业地解决问题。
但是,只有自然人才能申请对被伤害方进行赔偿。
此外,经过法院裁决,要求道歉的方式限制于口头上或文书上,并且需要特别注明。
最后,要注意到这个责任形式的独特性。
对于那些侵犯版权的不法分子,版权持有者有权利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然后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同样,他们也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请求他们按照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这些侵权者进行严肃的行政处罚。《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