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诉讼申请。
在进行诉讼时,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适当数量的起诉状副本。
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及结婚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则需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用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贷关系中的借条、欠条等)以及货物收发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对于当事人向法院呈递的书证资料,应当填写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确保明确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页数以及相关信息。
四、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程序,以及交齐所有所需证据材料后,立案庭有责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若符合立案标准,则应办理立案手续;
否则,将依据规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成本。
如有经济困难情况发生,可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减少、暂缓或豁免缴费的书面申请。
若逾期未缴纳或虽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但未获得批准且仍未缴纳者,本院将会做出裁定认定为自动撤诉。
六、在完成立案手续之后,案件将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
在此期间,当事人应对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前往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