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需要执行至少一年时间方能正式进行减刑程序。
若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积极向上的改造态度或出现了显著的立功行为,那么其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出九个月有期徒刑的上限。
如果罪犯同时具备上述两种良好表现,则其一次减刑的额度最大值也仅为一年有期徒刑而已。
另外,若罪犯在此基础上还做出了重大立功的行为,那么他将有机会申请一次最多减去一年半(即一次性减去18个月)有期徒刑的特许。
但是,对于那些既实现了积极改造又展现出重大立功的罪犯来说,一次性的刑期减少幅度仍不能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这一界限。《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