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其就诊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然而其余如营养费等相关支出需由本人承担;
若该类情况是由于第三方责任人引发的工伤事故,那么相应的营养费用则应当由这类责任人负责承担。
另外,所涉及到的用人单位若是未能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便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