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之后,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对于先前婚姻存在期间积累的财产已经进行了详细而妥善的分配和处置。
如此一来,当他们再度选择重新组建家庭并步入婚姻殿堂之际,这部分财产便以某种形式成为了其中一位当事人的正式婚前个人财产,不再被列入到婚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除非在此之前,他们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充性的协议,明确约定这些财产仍然必须共享,否则的话,这些财产仍将会继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私人财产,而非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