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辨别众筹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区别,可通过考察它们各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来界定。
众筹,狭义上讲,就是以公开方式呼吁大众出资集资,旨在资助某个特定的个体或是团体完成某项任务,这个过程可能具有合法性,也可能存在违法的可能性;
然而,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却属于刑事范畴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财富的意图,非法吸取大量公众资金,甚至将此转换为其他形式的集资活动,进而引起了金融市场的混乱,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任何非法吸纳、收集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公众进行瞒天过海的非法集资操作,都将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施加刑罚。
具体惩罚措施包括:
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执行完毕,并处予相应的罚款;
倘若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要在三年至十年内执行完毕,并处与第二次罚款;
若数额极度庞大,或者出现其他十分恶劣的情形,那么会面临十年甚至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