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皆被视为婚前财产的范畴内,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例如收入薪资、奖金奖励,通过生产、经营所获的利润,智慧产权带来的收入,由遗产或赠予获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法律认可的收入来源;
第二,一方在婚前就已取得的财产权利,比如,单身者在步入婚姻生活前已经获得的债务等,都属于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三,婚前财产的利率收益,在此特指个人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利率收入;
第四,一方在婚前以资金、股权等形式存储,然而婚后展现出不同形态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