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拘留的人员,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流窜各地、多次犯罪以及结伴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以延长至30天。
关于监视居住这一行为,通常在被执行六个月后便可获得释放。
在此过程中,被监视居住者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区域,但如在家属指定范围内活动则不受此限制;
若离开家或指定区域需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方可行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