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原告诉讼身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必须确认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或具有直系利益关联的人士。
接下来,我们应关注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设定为自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联方明白(或理应理解)侵权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总共持续三年。
若发现诉讼时效已超期,便可据此作为辩护依据。
第三步则需判定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情况。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之前,若已有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比商标注册人更早地实际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那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无法禁止该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可以请求他们添加适量的差异标识。
最后一点我们可以灵活运用“撤三”抗辩策略,该策略意指注册商标如已演变为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通用名称,或者在无合理原因的前提下连续三年未能落实到实际用途中,任一机构或个人均有权提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发现商标持有人已有三年未充分利用该商标,则可以此为据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