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其在此期间内并无任何故意犯罪的事实发生,则自第二个年度满期起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然而如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行为表现出,经司法审查确认无误之后,亦可在第二个年度满期之际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调低至25年有期徒刑。
但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下严重罪行,性质极其恶劣者,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然后再予以执行死刑。
对于那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他们所服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将会得到重新的计算,同时还需将此情况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备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