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判决都会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这一根本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被判予母亲抚养,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例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在此种情况下,子女不适宜与母亲一同居住生活;
2.母亲虽然具备养育子女的经济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出现了诸如遗弃子女、虐待子女等恶劣行径,此时父亲提出子女应该由他抚养等请求时,则需进行考虑。
在设立两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家庭环境、个人素质良好且经济条件优越的那方作为监护人。
关于两周岁及两周岁以上尚未成年的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提出抚养请求,此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经济收入状况、个人修养水平、家庭生活环境、父母是否展现出了充分的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最后还有对子女的感情深厚程度。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若双方出现关于应跟随谁生活的争议,应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意愿加以确定。
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在法庭的指导下,签订合理的子女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