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前配偶拒绝允许另一方接触其所扶养的未成年子女,首先应尝试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妥善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当事人有权诉诸于法院,请求对方强制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探视权条约中规定的相关责任。
在双方离异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未直接负起监护照顾之责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他们拥有探访自己亲生骨肉的权益。
而作为前配偶,则需要尽到公正、合理和合法的原则,切实为对方提供协助和支持,确保双方能够共同创造出适合探视子女的空间和环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