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不久便选择分开的夫妇中,他们所支付的彩礼是否能够追回并不具备确定性。
然而,若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以下特定情形,那么男方有权合理地收回彩礼。
倘若女方拒绝返还这部分财物,男方亦可通过提出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这类诉讼请求在法律层面上通常会得到支持:
首先,当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婚姻注册程序,但是婚后却未建立起实质性的共同生活关系时;
其次,当在结婚前男方已为女方提供了巨额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导致男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难境地,这种困境是基于其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事件中分割到的财产无法满足其所在地区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情境之下。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生活困难"并非普遍理解上的简单经济拮据或经济冲击,而是一种极端的、不可逆转的生活困顿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