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一方欠款问题时,是否需要追究另一方还款责任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之责。
若系属此范畴之内,即一方已经受到法律诉讼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亦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相应职责;
然而若是由于某一方的单独行为导致的负债现象,那么即便欠债方于诉讼中,另一方亦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乃指以下几类债务关系:
首先,婚前一方借入资金购买物品并已经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为了购置这些财产所产生的负债;
其次,夫妻两人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参与生产或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或是某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与配偶共享的部分所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有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或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另外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抚育子女成长而产生的债务;
同时,维护负有法定义务人口人生活所产生的支出债务也是考虑范围内;
此外,对赡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形成的债务同样在此列;
再次,因为支付夫妻间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还是婚姻期间协议明确规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除上述债务之外,其他应当或可能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状况都将以认定标准为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