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在公共场合消失且失联达到两年以上时,与之相关的利益方以及权益所有者均可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最高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口的申请。
此类自然人失联的期限应从其最后一次被目击或者有记录信息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若当事人在战争期间失踪,那么其失联的期限将由战争结束的翌日或相关权威机构确定的失联日期为准进行累计。《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