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缓刑之后再对被告人进行多罪并罚的情况,即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再次进行判决。
具体来说,就是在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的刑罚尚未执行完之前,如果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未被判定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对此新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然后将前一次判决的刑期与此次判决的刑期合并起来,根据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裁定应执行的刑期。
随后,将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从总刑期中扣除,从而确定应该继续执行的刑期。
当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又发现原判人曾有其他罪行未被审判的情形,应当对于新发现之罪重新做出判决,据此,将前后两份判决中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一般原则的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
曾经实施过的刑期应当折算成新判决所判处刑期的一部分。
而被宣布缓刑的认罪者,若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法条或发现原本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未被判定的罪行,则应当撤销其缓刑,并且对其在此期间所犯的新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同时对前罪与后罪分别判处刑罚,依据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最终裁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