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乃属于工伤保险所提供之服务项目的其中一项福利待遇,旨在向在工作场所遭受到伤害且留下永久性身体机能障碍之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损伤补偿。
具体的给付金额则根据劳工鉴定部门对于受伤程度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其最大限额为工伤员工本人前24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伤害等级达到最高级别——一级伤势,则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工伤员工个人工资。
此工资数据之计算基础为该员工在受工伤前12个月期间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倘若在此阶段,工伤员工的个人工资超出了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全体劳动力平均水平的三倍,那么就以该地区全体劳动力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发基数;
反之,若工伤员工的个人工资落后于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全体劳动力平均水平的六成,则将该地区全体劳动力平均工资的六成为计发基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
同。停工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
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三、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
属一人者,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
上者,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
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