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前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学生负有教育职责、管理权限以及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义务,然而在本次事件中,该私立幼儿园并未向幼儿家长及时通报提前放学这一非正常情况,从而使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下发生悲剧性事故死亡,显然未能尽到其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该私立幼儿园应依据其自身存在的过失,及对此次儿童意外身亡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