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流水”特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得的资金转入其所持信用卡的金额。
第二点需要您了解的是,此类案件的定案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至20万元时达到量变引发质变的程度。
换言之,这只是当流水金额累计至20万元后的进一步定性。
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流水中有部分款项并不符合收入和支出的特性,我们会尊重事实给予剔除。
然而,请注意,作为一种法理和实践相结合的犯罪行为,帮信罪的判刑尺度不仅仅取决于流水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获利情况。
此外,还应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卖、租借信用卡以及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和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是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再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状况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衡量。《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