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相关证据认定有如下具体要求和解释: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方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无论任何形式的数字化信息,只要能够有效地证明案件实情,均能被法院予以认可并采纳为有效的证据资料。
在此基础上,电子数据也因此被包含在内,其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网络平台所发布的各类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等等;
其次是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所产生的通信信息,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以及通讯群组;
第三类则是基于各种账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衍生出的信息;
再者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以及计算机程序等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处理、传输的电子文件;
最后就是其他同样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处理、传输且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