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医疗过失行为之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该等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丧生,或可能引发二级及以上的医疗事故事件;
(二)造成超过三名人员人身受损的不良影响;
以及(三)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地方行政区域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其他类型的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