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寻求假期无需征得公司许可。
所谓病假,即是人体在病变之后自然而然地要求停下工作去接受休息与治疗的时间。
作为个体的员工,他们无疑握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神圣使命,当他们的确身患重疾之时,享有请假休养的权力亦理应获得充分保障。
由于是否患有疾病、病情之严重性以及是否需暂停工作治疗等事宜皆须经由具备专业知识与资质之人进行诊断,而非由雇主负责判断,故而医生所开具的病假单便构成了员工申请病假之唯一根据。
实际上,为方便日常管理,许多企业通常会对员工提出一系列请假流程方面的规定,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病假单据、病例报告以及缴费收据等资料。
然而,这些材料仅表明员工已按照公司要求尽到告知义务,企业则只针对这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涉及实质的批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