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在酒店遗失贵重物品时,若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该项财物损失乃是由于酒店内部发生的盗窃事件所导致,那么应由实施盗窃之行为者负起侵权之责。
而倘若酒店在此过程中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须对由此引发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
待酒店实际负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仍有权向相关盗窃行为者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