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了无法抵挡的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由于家庭经济实力显著衰退的缘故,经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可适度地减少或解除罚款的责任。
罚款,即法庭裁判犯罪者向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国家缴纳一定金额财物的法律刑罚手段。
罚款作为一种财产型单一刑种,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定位为附加刑的范畴。《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