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摔倒受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往返于工作地点与家庭住所之间的通勤路途中,若遭遇并非由于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诸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船只、火车之类的公共运输设备出现安全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根据现有的法规条例,仍应被视为工伤情况予以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