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公章被恶意伪造的事件中,需明确责任归属。
实施该违法行为之意图不纯者,可能将面临潜在的刑事法律责任,应承担与其罪行相符的各类惩罚。
若存在共犯同谋者,则其将与伪造者一起构成共同犯罪,须共同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罚金之罚。
而对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印章者,同样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课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