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这一法律制度意味着,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承担人需要为了保障债权人以及其自身的最高权益,将债务履行的标的物或者作为担保的物件寄存在特定的提存机构内进行妥善保管,然后等待着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现,此时由提存机构再负责将先前所保管的物件交付给债权人,进而完成债务履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