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全权委派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亦或是将这些环节中的一项或多项分别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
然而,必须明确禁止的是,不能将原本应全部由一家承包商承担的建设任务拆分成若干子项,再分别分包送给多个承包商进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