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话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您所提供的录音内容是否真实无误,未经任何形式的篡改或截取;
同时必须保证其所记录之观点确为涉案被告方之真实表达。
若以上诸项条件均已满足,且该录音并未遭受威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所得,便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面对此类以录音为证物的情况,司法机构务必对录音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