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系指涵盖公民、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在内的诸位,在各类市场交易及民事活动过程中皆须恪守此项自愿协商之准则;
对于每一民事主体而言,皆应享有自主选择、决定交易对象以及贸易条件的权利,以期根据自身切实真实的意志,各行其是来构筑与整改民事法律关系,亦需尊重他方的旨愿乃至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考虑。《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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