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所探讨的单位集资房事件中,如果该房屋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并且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支付,那么我们便可以将这处房产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然而反观之,如果此房屋系用一方个人财产购得,抑或是早在婚前已经完成购买,那么在此情况下,此房产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相反地,它应该被归类到夫妻其中一方的私人财产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